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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眾電信網路基地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第 四 章 設置規範及限制 ( 109年06月24日)
第 18 條
基地臺天線為室外電波涵蓋者,其設置高度及方向,應確保其水平方向正前方於下列距離內不得有高於天線之合法建築物:
一、大型基地臺:十五公尺。
二、微型基地臺:八公尺。

基地臺天線輸入端之射頻功率大於二瓦特者,其為室外電波涵蓋所設置之天線不得架設於室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