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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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眾電信網路基地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第 二 章 設置程序及審驗
( 109年06月24日)
第 3 條
電信事業須設置基地臺者(以下簡稱設置者),應依主管機關核准之網路設置計畫所附電臺設置規劃書,設置基地臺。
設置者於設置基地臺前,應辦理基地臺登錄;已依電信法取得電臺架設許可者,亦同。
大型基地臺並須經審驗合格取得電臺執照後,始得使用。但設置於隧道內供改善通訊品質之光纖增波器(Fiber Repeater)不在此限。
依本法登記為電信事業者,應於登記完成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本辦法登錄其依電信法設置之基地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