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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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眾電信網路基地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第 二 章 設置程序及審驗
( 109年06月24日)
第 4 條
設置者辦理基地臺登錄時,應依主管機關指定之方式及格式檢送或傳輸相關基地臺規格及設置地點等資料,並知會設置地點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