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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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事業平等接取服務管理辦法
( 109年06月24日)
第 16 條
選接服務提供者受長途或國際通信語音服務電信事業之委託受理用戶申請長途或國際通信語音服務者,除有正當理由,應依委託契約之約定辦理前二條所定應辦事項。
前項委託契約之約定,由選接服務提供者逕行接受用戶者,不受第十四條第三項及前條規定之作業流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