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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眾電信網路檢驗辦法   第 二 章 網路性能檢驗 ( 109年06月30日)
第 9 條
主管機關應於網路性能檢驗完成後一個月內,將檢驗結果通知受檢驗者。

前項檢驗結果有缺失或待改善者,受檢驗者應於收受檢驗結果後一個月內,向主管機關提出改善報告。

前項受檢驗者提出改善報告後,應於主管機關指定之時間內,依其缺失或待改善事項之性質及程度,以書面提出改善報告之執行情形;主管機關認有必要時,得要求受檢驗者說明或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