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促進電信事業產業創新及研究發展輔導獎勵辦法   第 二 章 產業創新與研究發展之輔導獎勵措施 ( 112年02月17日)
第 10 條
主管機關為辦理前條計畫,得針對下列事項進行統計與調查,並請相關機關(構)提供資料:
一、與電信產業與數位匯流發展有關之技術與服務現況與趨勢。
二、與電信產業新技術與服務有關之研究發展概況及其資源投入情形。
三、其他為辦理前條計畫所需之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