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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電信事業產業創新及研究發展輔導獎勵辦法   第 二 章 產業創新與研究發展之輔導獎勵措施 ( 112年02月17日)
第 11 條
本辦法所定事項,主管機關得委任所屬機關或委託相關機關(構)、法人或團體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