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促進電信事業產業創新及研究發展輔導獎勵辦法
第 三 章 產業創新及研究發展獎勵之申請
( 112年02月17日)
第 12 條
申請產業創新或研究發展之成果獎勵者,應載明下列事項,以書面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一、申請項目。
二、辦理內容、方法及時程等。
三、執行成果及效益。
四、遭遇困難及解決方式。
五、人力配置。
六、經費運用。
七、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