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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電信事業產業創新及研究發展輔導獎勵辦法   第 三 章 產業創新及研究發展獎勵之申請 ( 112年02月17日)
第 15 條
申請獎勵或補助案之申請內容或文件資料,如未符合規定者,主管機關得通知限期補件,但其期限不得逾一個月;逾期未補件者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