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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電信事業產業創新及研究發展輔導獎勵辦法   第 二 章 產業創新與研究發展之輔導獎勵措施 ( 112年02月17日)
第 9 條
主管機關得徵詢各界意見或召開諮商會議,訂定計畫並公告,以實施本辦法之輔導與獎勵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