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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電信事業產業創新及研究發展輔導獎勵辦法   第 五 章 附則 ( 112年02月17日)
第 23 條
執行本辦法所需之經費由主管機關或其他機關編列預算支應之。

第 24 條
本辦法之各類申請書格式,由主管機關另定。

第 25 條
本辦法施行日期,由主管機關定之。

本辦法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八月二十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