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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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際網路位址及頂級網域名稱註冊管理業務輔導辦法
( 111年11月08日)
第 5 條
主管機關得參與國際指配機構進行協商及交流合作等事項,並與輔導對象分享資訊,以促進網際網路發展及使用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