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電信號碼核配及管理辦法   第 二 章 電信號碼核配申請 第 四 節 用戶號碼核配申請 ( 112年08月01日)
第 17 條
獲核配信號點碼之電信事業始得向主管機關申請核配用戶號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