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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號碼核配及管理辦法   第 三 章 電信號碼使用管理 ( 112年08月01日)
第 23 條
電信事業使用電信號碼,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除用戶號碼外,電信號碼不得出租、出借。
二、用戶退租之號碼除物聯網號碼外應保留三個月。
三、電信事業應按月更新租用及退租之用戶號碼統計資料,並至少保存三個月。

前項第二款之用戶號碼保留期限,經新用戶同意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