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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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號碼核配及管理辦法
第 一 章 總則
( 112年08月01日)
第 5 條
申請核配設置公眾電信網路之識別碼、信號點碼或核配用戶號碼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應依本法第五條規定辦理電信事業之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