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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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號碼核配及管理辦法
第 一 章 總則
( 112年08月01日)
第 6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受理其申請:
一、不符第五條規定者。
二、電信事業暫停營業或終止營業。
三、應提出之文件不全或應載明內容不完備,經主管機關通知限期補正,屆期不補正或補正而仍不完備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