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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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號碼核配及管理辦法
第 二 章 電信號碼核配申請 第 一 節 編碼核配申請
( 112年08月01日)
第 9 條
電信事業每次申請核配第七號信號系統國際信號點碼以一個點碼為限、第七號信號系統國內信號點碼至少一個點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