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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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電信基礎設施指定及防護管理辦法
( 109年07月02日)
第 2 條
設置公眾電信網路者(以下簡稱設置者)應於主管機關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依主管機關公告之關鍵電信基礎設施調查表(以下簡稱調查表)盤點及自評其公眾電信網路之各項電信基礎設施後,提報主管機關。
前項設置者檢具之調查表應載明之項目不完備者,應於主管機關通知之期限內補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