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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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電信基礎設施指定及防護管理辦法
( 109年07月02日)
第 3 條
主管機關依前條調查表審查後,得分別指定公眾電信網路之全部或一部為一級、二級或三級關鍵電信基礎設施。
前項審查之指定基準由主管機關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