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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眾電信網路審驗辦法   第 三 章 審驗方式 第 二 節 網路性能審驗 ( 109年07月02日)
第 13 條
依第六條第四項規定應辦理加值通信服務網路性能審驗者,應自訂加值性能建議書之審查或測試項目、測試方法及合格基準,提供主管機關進行審驗。

主管機關進行前項網路性能審驗時,得參考國際標準或實務需求,修正其審驗之審查項目、測試項目、測試方法或合格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