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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眾電信網路審驗辦法   第 二 章 審驗程序 ( 109年07月02日)
第 4 條
申請人依網路設置計畫設置完成後,應檢具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審驗:
一、公眾電信網路審驗申請書(以下簡稱申請書)。
二、網路設置架構與說明。
三、公眾電信網路審驗自評報告書(以下簡稱自評報告書)。
四、公眾電信網路審驗技術規範(以下簡稱技術規範)規定應檢附之其他文件。
五、依第六條第四項規定應辦理加值通信服務網路性能審驗者,應提供加值性能測試建議書,內容包含審查或測試項目、測試方法及合格基準。
六、組合自建及他人自建之電信網路者,得檢具他人網路經審驗合格之證明。

前項第六款檢具他人網路經審驗合格之證明者,得免除該他人網路之審驗。

主管機關受理申請後,應通知申請人繳納審驗費,申請人應於期限內繳費並將繳納證明檢送主管機關。

應檢附之文件不齊全者,主管機關應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屆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全者,不予受理其審驗申請,已繳納之審驗費及其利息不予退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