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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眾電信網路審驗辦法   第 二 章 審驗程序 ( 109年07月02日)
第 5 條
申請人應檢附文件齊全後,主管機關應通知申請人審驗日期,申請人應依審驗日期配合主管機關進行審驗。

申請人應指派工程主管全程參與前項審驗,並指派一名以上工作人員隨同協助審驗之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