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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眾電信網路審驗辦法   第 二 章 審驗程序 ( 109年07月02日)
第 7 條
主管機關依前條第二項完成審驗後,審驗結果符合一般性審驗及網路性能審驗之技術規範者,應發給審驗合格證明;審驗結果符合自訂加值通信服務網路性能審驗之項目及內容者,得公布於網站或其他公共平臺。

主管機關進行審驗,審驗結果不合格時,可於二小時內,針對不合格審查或測試項目完成改善者,申請人得現場向主管機關提出該項目之再次測試,並以一次為限。

審驗結果不符合者,應通知申請人,並載明審驗結果及不符合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