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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眾電信網路審驗辦法   第 一 章 總則 ( 109年07月02日)
第 1 條
本辦法依電信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九條第五項訂定之。

第 2 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固定通信網路:指由一或多個固定通信系統及其電信機線設備所組成之通信網路。
二、行動通信網路:指由一或多個行動通信系統及其電信機線設備所組成之通信網路。
三、衛星通信網路:指由一或多個衛星通信系統及其電信機線設備所組成之通信網路。
四、語音通信服務:指利用公眾電信網路提供用戶間藉由撥打電信號碼,建立雙方或多方之語音服務。
五、數據通信服務:指利用公眾電信網路,提供用戶數據之傳輸、交換、存取及處理等非語音通信服務之電信服務。
六、多媒體內容傳輸平臺服務:指利用公眾電信網路視聽媒體互動介面及視聽內容儲存設備所架構電信事業可控制非開放環境之平臺上,供用戶藉由寬頻接取電路及用戶機上盒,接取該平臺上由內容服務提供者所提供之多媒體內容服務。
七、加值通信服務:指利用電信事業所提供之公眾電信網路,附加相關應用系統等設備,提供用戶之資訊儲存、檢索、處理、存轉及利用等營利之電信服務。

第 3 條
公眾電信網路類型包括固定通信網路、行動通信網路及衛星通信網路,申請人得設置或組合不同類型公眾電信網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