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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事業號碼可攜服務管理辦法   第 四 章 資料庫之設置及管理 第 二 節 攜碼用戶資料庫 ( 109年07月02日)
第 20 條
除有第六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情形者外,經營者應建置雙重之攜碼用戶資料庫設備及攜碼用戶資料交換所需相關設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