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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事業號碼可攜服務管理辦法   第 五 章 移轉作業運作成效之提報及可攜服務之相關費用 ( 109年07月02日)
第 21 條
經營者應於每年一月底及七月底前提供彙整其前六個月攜碼用戶移入與移出數量、移轉作業失敗率、平均移轉作業時間等資料,提報予主管機關;其提報格式,由主管機關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