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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事業號碼可攜服務管理辦法   第 五 章 移轉作業運作成效之提報及可攜服務之相關費用 ( 109年07月02日)
第 23 條
移出經營者得向攜碼用戶酌收號碼可攜服務移轉作業費用。

前項費用不得高於主管機關公告之金額,移出經營者並應依本法第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