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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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事業號碼可攜服務管理辦法
第 五 章 移轉作業運作成效之提報及可攜服務之相關費用
( 109年07月02日)
第 25 條
發信經營者為提供通信服務至受信攜碼用戶所生之額外通信成本或攜碼用戶資料庫查詢成本,應自行負擔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