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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事業號碼可攜服務管理辦法   第 二 章 號碼可攜服務之範圍及實施時程 ( 109年07月02日)
第 3 條
經營者應自開始使用用戶號碼營業之日起,提供號碼可攜服務。

號碼可攜服務以同一號碼類別間之可攜為限。

前項用戶可攜之號碼類別如下:
一、市話號碼。
二、行動通信號碼。
三、○八○受話方付費號碼。

前項第一款市話號碼之可攜服務,以同一裝機地點者為原則。但服務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