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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線電頻率使用管理辦法   第 二 章 無線電頻率使用管理 ( 112年07月27日)
第 10 條
主管機關審查前條頻率核配之申請或變更時,應審酌下列事項:
一、符合頻率分配表之規定。
二、符合無線電頻率供應計畫之規劃。
三、符合國際電信公約或國際無線電規則有關規定。
四、對經核配之頻率不發生妨害性干擾。
五、對國際電信聯合會已計畫及登記之頻率不發生妨害性干擾。
六、採用之無線電技術及使用效率。
七、屬頻率分配表之次要用途頻率,對主要用途頻率不發生干擾。

前項頻率核配之申請,經審查不予核配者,主管機關得另行核配或駁回其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