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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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線電頻率使用管理辦法
第 三 章 電信事業頻率使用管理 第 一 節 電信事業頻率核配
( 112年07月27日)
第 15 條
電信事業辦理第十三條第二款程序,應檢具下列文件,經主管機關審核通過後,核發頻率使用證明:
一、申請書。
二、網路設置計畫及營運計畫經審核通過之核准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