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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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線電頻率使用管理辦法
第 三 章 電信事業頻率使用管理 第 一 節 電信事業頻率核配
( 112年07月27日)
第 16 條
頻率使用證明有效期間屆滿後失其效力,電信事業應依相關法規及主管機關公告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