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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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線電頻率使用管理辦法
第 三 章 電信事業頻率使用管理 第 二 節 頻率提供使用或共用
( 112年07月27日)
第 17 條
電信事業申請無線電頻率提供使用或共用,以下列頻段為限:
一、2100MHz頻段:上行1920MHz~1980MHz;下行2110MHz~2170MHz,僅限用於電路交換方式之行動語音服務。
二、3500MHz頻段:3300MHz~3570MHz。
三、28000MHz頻段:27000MHz~29500MHz。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頻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