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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線電頻率使用管理辦法   第 四 章 共享頻率使用管理 第 一 節 共享頻率分配原則 ( 112年07月27日)
第 26 條
共享頻率之核配,應至少考量創新性、地理區域或頻段之連續性,以提升頻率使用效率。

共享頻率之核配,除依本法及前條規定外,應遵守無差別待遇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