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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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線電頻率使用管理辦法
第 四 章 共享頻率使用管理 第 二 節 共享頻率資料庫管理機構
( 112年07月27日)
第 27 條
共享頻率資料庫管理機構之設立應經主管機關核准,其資格、條件及核准程序,由主管機關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