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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線電頻率使用管理辦法   第 五 章 無線電頻率干擾處理 ( 112年07月27日)
第 31 條
無線電頻率之發射不得對國際遇險頻率造成妨害性干擾。

前項國際遇險頻率為490kHz(千赫)、518kHz、2.182MHz、2.1875MHz、121.5MHz、156.525MHz、156.8MHz、406.1MHz及其他遇險、警報、緊急或安全信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