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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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線電頻率使用管理辦法
第 五 章 無線電頻率干擾處理
( 112年07月27日)
第 38 條
為避免干擾,使用者不得有下列各款情形:
一、無線電設備所發射之頻率、電功率,不符合主管機關核配。
二、無線電設備產生不符規定之混附(含諧波)發射。
三、無線電設備不符合技術規範。
四、其他足以妨害合法無線電通信之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