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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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線電頻率使用管理辦法
第 五 章 無線電頻率干擾處理
( 112年07月27日)
第 41 條
使用任何無線電設備發射無線電頻率致發生干擾者,經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通知改善,使用者應運用有效技術進行改善,必要時,應暫停該設備運作;無法排除干擾時,應立即停止發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