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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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線電頻率使用管理辦法
第 五 章 無線電頻率干擾處理
( 112年07月27日)
第 43-1 條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處理干擾之原則如下:
一、軍用與非軍用間之無線電通信干擾,由國防部、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會商協調處理。
二、無線電頻率測定發生爭議時,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鑑定為準。
三、本國使用者與外國使用者間發生之干擾,其發射地或干擾地之一在國內時,由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協調相關單位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