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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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線電頻率使用管理辦法
第 五 章 無線電頻率干擾處理
( 112年07月27日)
第 43 條
使用無線電頻率發生干擾時,主管機關核配之無線電頻率應獲保障。
合法無線電通信間因無法排除干擾,必要時,主管機關得依申請,核配其他無線電頻率供其使用。
干擾來源為國外者,主管機關得洽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協助辦理干擾查測,經彙集有關資料,依照國際電信聯合會無線電規則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