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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線電頻率使用管理辦法   第 五 章 無線電頻率干擾處理 ( 112年07月27日)
第 44 條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處理干擾之優先順序如下:
一、於動員實施階段時,以軍用無線電頻率為優先。
二、飛航、船舶航行安全之任務。
三、災害防救之任務。
四、依業務性質之重要性。
五、依無線電頻率核配先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