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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線電頻率使用管理辦法   第 六 章 附則 ( 112年07月27日)
第 47 條
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六十一條訂定補償金額時,得就使用者直接損失考量以下事項:
一、無線電頻率使用者遷移、更新、重新購置設備之成本。
二、其他可證明之直接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