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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星地球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第 一 章 總則 ( 112年03月22日)
第 1 條
本辦法依電信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七條第九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衛星地球電臺設置者(以下簡稱設置者):指為提供衛星通信或廣播、電視節目中繼傳輸,設置衛星地球電臺之公眾電信網路設置者或無線廣播、電視事業。
二、衛星機構:指擁有在太空運作或即將運作並在國際電信聯合會登錄之衛星之國內外機構或組織。
三、衛星系統:指由一枚或數枚人造衛星及控制該衛星之設備所組成之系統。
四、衛星地球電臺:指在地球上與衛星系統間進行無線電信號接收、處理、發射之電信設備。
五、固定衛星地球電臺:指設置於地球上固定地點,與衛星系統進行通信之衛星地球電臺。
六、行動衛星地球電臺:指設置於地球上非固定地點,與衛星系統進行通信之衛星地球電臺。
七、衛星轉頻器:指設置於衛星系統上之通信中繼設備,其功用為接收衛星地球電臺發射之上鏈信號、將其放大、變換成下鏈信號,再經功率放大後向地面發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