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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線路遷移費用及電信基礎設施損壞賠償負擔辦法   第 二 章 電信線路遷移條件、作業程序及費用計算 ( 109年07月06日)
第 9 條
電信線路因配合辦理都市計畫法規定之公共設施建設、土地重劃或區段徵收必須永久遷移者,設置者應即配合辦理並負擔全部遷移費用;其屬臨時遷移時,由辦理規劃單位、參加重劃土地所有人或需用土地人全額負擔遷移費用。

前項土地重劃係由土地所有人自行辦理者,其遷移費用由參加重劃土地所有人與設置者協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