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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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事業普及服務管理辦法
第 三 章 數據通信接取普及服務
( 111年10月05日)
第 12 條
不經濟地區數據通信接取普及服務提供者應以經濟有效之技術提供服務。
前項經濟有效之技術,指可達不經濟地區以外區域最多用戶使用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數據通信接取服務速率之技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