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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事業普及服務管理辦法   第 三 章 數據通信接取普及服務 ( 111年10月05日)
第 13 條
設置固定或行動通信網路之電信事業,就不經濟地區數據通信接取普及服務之實施計畫提報方式、提報期限、提報內容、實施年度、實施計畫期間及普及服務淨成本計算方式等程序準用第六條至第九條規定。同時申請語音通信普及服務及不經濟地區數據通信接取普及服務者,其不經濟地區數據通信接取普及服務實施計畫之普及服務淨成本應扣除語音通信普及服務實施計畫已提報之淨成本。

主管機關得依不經濟地區之需求,於實施年度前一年三月一日前,公告指定設置固定或行動通信網路之電信事業於特定村里提供數據通信接取普及服務,前揭電信事業應將其納入前項年度實施計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