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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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事業普及服務管理辦法
第 三 章 數據通信接取普及服務
( 111年10月05日)
第 15 條
主管機關應於實施年度前一年十二月一日前,訂定公告數據通信接取普及服務之優惠補助金額。
前項優惠補助之項目,以市內數據電路之月租費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