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電信事業普及服務管理辦法
第 四 章 普及服務之運作與管理
( 111年10月05日)
第 17 條
管理委員會置委員十三人至十五人,且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主管機關首長或其指定人員兼任之;其餘委員由主管機關首長或其指定人員調派機關內部人員,並遴聘其他機關代表、學者及專家擔任。
前項委員任期為一年,期滿得續聘(派)之。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行遴聘(派)之,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委員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審查費、交通費或出席費。<br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