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電信事業普及服務管理辦法
第 四 章 普及服務之運作與管理
( 111年10月05日)
第 19 條
普及服務提供者於其提供普及服務之地區,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用戶要求服務之申請;除經核准之資費外,不得向用戶收取額外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