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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事業普及服務管理辦法   第 四 章 普及服務之運作與管理 ( 111年10月05日)
第 21 條
普及服務提供者應訂定其會計作業程序手冊,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實施,其修正時亦同。但僅以優惠資費提供中小學校、公立圖書館數據通信接取服務之提供者,不在此限。

主管機關認有必要時,得命普及服務提供者修正其會計作業程序手冊。

普及服務提供者於組織、業務及營運等事項有重大變更而須修正會計作業程序手冊時,應予修正之,並於修正後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第一項會計作業程序手冊,應記載並說明執行第二十二條規定之具體方法及步驟。